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05號聲請人甲○○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已死亡)上列聲請人為 廖文隆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在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於民國112年7月16日死亡,有乙○○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