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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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 李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熙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家鋐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919 號裁定(112.09.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店司補 字第 8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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