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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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崇標 之繼承人、 蔡一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江崇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具狀 陳明 被繼承人江崇標之繼承人姓名,並提出(一)被繼承人江崇標之繼承系統表、(二)其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向相對人請求按年息3.602%利息之依據、計算式(依據及計算式應與所提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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