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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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94號原告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戴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廖健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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