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1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173號聲請人 藍文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子萱 (原名 許尹榛 )、權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原本到院。(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2年6月21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