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蔡佳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玲媚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208,962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周欣怡
法官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