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子修
選任辯護人洪祺皓律師
楊哲瑋 律師
被告 張炳炘
選任辯護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蘇厚安 律師
上列被告等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來函表示證人同意進行測謊並聲請鑑定,是有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子修
選任辯護人洪祺皓律師
楊哲瑋 律師
被告 張炳炘
選任辯護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蘇厚安 律師
上列被告等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來函表示證人同意進行測謊並聲請鑑定,是有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