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子修

選任辯護人洪祺皓律師

楊哲瑋 律師

被告 張炳炘

選任辯護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蘇厚安 律師

上列被告等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來函表示證人同意進行測謊並聲請鑑定,是有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