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全鋮

選任辯護人陳湘如律師

被告 劉旂銘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 律師

湯建軒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一、二項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就被告2人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為論罪科刑,並已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論述綦詳,然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