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3號

聲請人 林主奇 即豆蔻工作室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

  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

  報,公司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應依公司法

  規定,於就任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資料者,僅公司法上

  之公司法人有其適用,至於其餘營利事業組織如法人以外之

  商號,並無適用餘地。

二、查聲請人呈報擔任清算人之豆蔻工作室,經主管機關登記為「獨資」,此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憑,並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依上開說明,縱其有解散情形,亦僅需依相關稅務或工商登記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或陳報,尚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之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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