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聲請人甲○○(即 林王金子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王金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甲○○並非林王金子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甲○○(即林王金子之繼承人)之聲請狀並註明案號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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