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宗勝
       陳秀卿
被   告  黃建華黃銘章 之.
被   告  蘇甘肅 原名 蘇黃甘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零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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