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吳泰慶 代理人 張景欽 被告 温承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2,212元,應繳裁
判費1萬0,350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