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阿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被告林阿禎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阿禎因嚴重外傷併出血,目前為植物人狀態乙節,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2年11月16日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參,衡諸被告目前身體狀況,本院認被告林阿禎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
三、同案被告 李賜益 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程序處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