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旺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阿升 、 許高山 、 吳梅雀 、 吳店 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24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