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旺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阿升許高山吳梅雀吳店 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24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