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440號債權人 王秀英 債務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得勝 債務人 林素娘 債務人 黃清全
一、債務人林素娘、黃清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林素娘、黃清全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法人之訴訟行為,依法人實在說,法人之法律行為,應由代表人為之,故訴訟文書之送達亦應向其代表人為之。次按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且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84條第2項亦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0年5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03412737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故訴訟文書之送達應向其清算人為之。惟聲請人未提出江得勝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16日裁定命補正,債務人迄今仍未補正,自無法對債務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為合法送達,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聲請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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