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均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均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均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1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42號│毒偵字第175號、│毒偵字第175號、││││第681號│第6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296號│1263號│12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296號│1263號│1263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41號│執字第3245號│執字第3245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06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2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293號││││├────┼────────┼────────┼────────┤││確定日期│106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19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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