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2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子安 債務人 張景順 即 張大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7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5月29日,目前尚欠本金367,358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