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徐淑姬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 吳兆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姚國華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徐淑姬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 吳兆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