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乙○○上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亦未陳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㈠訴之聲明。㈡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應按其補正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即按其異議之數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例如若訴訟標的價額為607,266元,即應繳納裁判費6,61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