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客觀約略金額。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