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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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欲請求調解之確定金額。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