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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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培焜 即東鼎企業社間返還墊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