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附民原告甲○○○
乙○○丙○○丁○○戊○○附民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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