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到期日││號│││(新台幣)│號碼││├─┼─────────┼─────────┼─────────┼─────────┼─────────┤│1│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壹佰萬元│CM0一0二0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2│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伍拾萬元│BM00一六三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3│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壹佰萬元│CM0一0二0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4│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壹拾萬元│AM00二七七四│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5│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壹拾萬元│AM00二七七六│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6│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壹拾萬元│AM00二七七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7│無記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壹拾萬元│AM00二七七五│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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