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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