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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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丁○○
粘志忠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文賓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文斌附表:
┌───────────────────────────────────┐│事實及理由欄:│├──┬───┬─────────────┬──────────────┤│頁數│行數│記載內容│更正內容│├──┼───┼─────────────┼──────────────┤│2│第6行│非財產上損害300,000元│非財產上損害3,000,000元│├──┼───┼─────────────┼──────────────┤│5│倒數│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0,000元│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00,000元│││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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