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朝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杜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8,8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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