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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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2號原告 林夢琪 被告 劉于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次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揆諸首揭意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0萬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乃瑩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信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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