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宬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健宬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7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持油漆往告訴人 蔡亞晞 及陳○澤(蔡亞晞之子,106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身上潑灑,造成告訴人蔡亞晞之衣物毀損致並令不堪使用(造成陳○澤衣物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蔡亞晞,被告並隨即逃離現場,經員警據報後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