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244號聲請人 賴沛君
賴香蓉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賴思齊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陳韋含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吳蕙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陳齡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22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是其等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