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協商成立協議書」影本;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尤其以中國信託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請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無收入之原因?現有無任職?倘有,則陳報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及內容;倘無,則陳報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現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無,如何維生?有無計畫於何時可尋覓工作任職?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
6.債務人曾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9.提出債務人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0.陳報配偶 吳綺雲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吳
綺雲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吳綺雲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
人資料(信用報告)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2.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債務人之母 薛花子 、長女 鄭孟涵 、長子鄭
俊良知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3.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14.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賣蛋糕
);如有,就所販售之物品種類、單價、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提出說明,並陳報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16.陳報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17.聲請人之子女均已成年,說明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
義務?倘有,其方式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0.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2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2.說明因弟冒用母親名義所代為清償債務之數額?並提出請償
證明文件?
23.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24.請說明前曾向本院聲請清算(案號:98年度消債清47號)遭
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是否曾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及於本件再次聲請清算前,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倘有,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繳納之證明文件;倘無,則務必詳述理由及原因。又務必詳述本次聲請之理由及原因與前次究有何不同?並提出證明文件。
25.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釋明債務人尚有現金152,000元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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