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告 陳婷靖 訴訟代理人 于維智 被告 侯西峰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二一樓之六,有本院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被告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四六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