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品潔 訴訟代理人 王增利 被告 宋敏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原簡字第23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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