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蕭名伸 被告 尹再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再熙竊盜等案件,經原告蕭名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曾正龍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