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98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100年1月1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二)債務人甲○○應於每月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6年6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就前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