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原告林高井
林 吳玉美 林巧雲 林沛羽 林家禾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家弘 被告 江桀輝
大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仲平 上列被告江桀輝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
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