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蕭梅芳 相對人 鍾沛臻鍾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劉聰明 約同相對人(即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按期繳納價金,併簽發本票一紙為前述擔保履行,嗣因逾期未繳,經聲請人行使票據權利,取得執行名義,嗣後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乃以郵局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該信函遭郵局加註「遷移不明」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499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債權讓與通知函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件、退回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封正本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499號債權憑證影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