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4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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