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訴人乙○○
1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10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