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 湯俊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自裁字第裁40-1CI002583號等裁決(詳如附件所示裁決書案號),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又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所指原處分是否有包含「北監自裁字第裁40-1CR018080號」裁決書,仍有未明,亦應予補充之。原告應另提出上開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行政法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君偉附件:裁決書案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1CI002583號、
第裁40-1CI002623號、第裁40-1CI002624號、第裁40-1CI002665號、第裁40-1CI002706號、第裁40-1CI002707號、第裁40-1CI002823號、第裁40-1CI002824號、第裁40-1CI002924號、第裁40-1CI002943號、第裁40-1CI002861號、第裁40-1CI002862號、第裁40-1CI002905號、第裁40-1CI002906號、第裁40-1CI002985號、第裁40-1CI002986號、第裁40-1CI003013號、第裁40-1CI003058號、第裁40-1CI003059號、第裁40-1CI003098號、第裁40-1CI003119號、第裁40-1CI003163號、第裁40-1CI003193號、第裁40-1CI003194號、第裁40-1CI003228號、第裁40-1CI003275號、第裁40-1CI003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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