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 蔡雅馨 即原告被上訴人 劉天香 即被告樓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5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