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至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表編號5至12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責任非難度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郭佳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09.05108.12.24109.01.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8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8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9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98號判決日期109.05.28109.05.01109.05.01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8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9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29109.07.14109.07.14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59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4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45號編號2、3經臺北地院110年聲字第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北地檢110年執更字第378號;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165號)附表:受刑人郭佳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03.29109.03.26109.03.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0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日期109.10.12110.02.23110.02.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10110.03.29110.03.29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76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0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附表:受刑人郭佳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8年4月(3次)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9.01.08109.01.13、109.01.28、108.12.19108.12.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日期110.02.23110.02.23110.02.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9110.03.29110.03.29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0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附表:受刑人郭佳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年2月(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03.06109.03.05、109.03.22109.03.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日期110.02.23110.02.23110.02.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9110.03.29110.03.29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0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