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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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30號原告 蔣中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蛋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80元(計算式:1,770×2/3),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1,1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