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智凱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智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7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游智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7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6、8、9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年7月1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游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10月10日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移送併辦107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67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19號108年度訴字第129號108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19號108年度訴字第129號108年度訴字第160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1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37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02號編號1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受刑人游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9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0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9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5號108年度訴字第370號108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6日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5號108年度訴字第370號108年度訴字第370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16日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63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95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96號編號1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受刑人游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恐嚇取財得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4日108年1月中旬某日108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65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9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8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9日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8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2日110年6月2日110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51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編號8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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