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乙○○
1室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捌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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