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協商相關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所述前置協商不成立云云,實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置協商之規定,要與是否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無涉。所謂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係指,債務人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原協商方案履行債務而言,附此指明)。
二、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提出釋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房貸19,569元之證明文件。
四、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10,000元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管理費6,050元、教育費5,400元之釋明文件;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6,000元之合理性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8月29日起至97年8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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