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26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8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惟其乃遲至97年8月2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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