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0號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服刑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七年執減更甲字第一四0二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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