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復有被害人等人之證述、匯款單、報案紀錄在卷可稽,及扣案存摺、金融卡、手機、贓款等物為憑,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民國96年8月20日遭警查獲後,仍繼續參與本件詐欺之犯行,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本案尚有共犯 黃宗強 、何秉穜等人尚未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97年5月16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分別自97年5月20日、97年7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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