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